各镇人民政府,街道办事处,新区管委会,各中心社区管委会:
为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,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,落实省委、省政府《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》(苏发[2009]11号)中关于“积极推进重残补贴金制度,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”的要求,根据省残联、省财政厅、省民政厅《关于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的通知》(苏残发[2010]92号、苏财社[2010]286号])文件精神,结合我区实际情况,经研究决定,在全区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补贴对象
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1. 具有本区户籍;
2. 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,且残疾等级为一级、二级的重度残疾人;
3. 残疾人属于低保家庭成员;
4. 残疾人本人无固定收入。
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享受重残补贴金:
1. 正在服刑、劳教期内的;
2. 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,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;
3.参与盗窃、抢劫、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;
4.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、卖淫、嫖娼、吸(贩)毒活动的;
5.其他当地政府认为不予补贴的。
二、补贴标准
重残补贴金标准为:城镇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80元,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。从2011年1月起执行。
三、审核审批发放
1.各村(居)委会负责通知辖区内符合重残补贴金发放条件的人员填写《盐都区重残补贴金审批表》(见附件1),并在表中如实反映其家庭生活状况。
2.镇(区、街道)残联根据残疾人证、低保证等材料对《盐都区重残补贴金审批表》进行审核。
3.区残联通过残疾人证、低保证等信息管理系统对《盐都区重残补贴金审批表》进行审批,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区民政部门。
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,区残联每年对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进行一次重新审批认定,对家庭收入和残疾程度发生变化的,按规定办理新增或停发手续。
为安全快捷发放重残补贴金,利用低保经费渠道集中打卡发放。
四、资金保障
区人民政府是实施重残补贴金制度的责任主体,区财政将重残补贴金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。
五、相关要求
1.提高认识,把做好重残补贴金工作摆上议事日程。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是困难群体中的特殊群体,需要特别帮助、扶持、关爱。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,是推动科学发展,建设“双新”盐都的现实需要,是保障和改善民生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,各地要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,统筹协调,认真落实。区有关部门将建立工作评估和督导机制,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,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予以通报。
2.密切配合,确保重残补贴金制度落到实处。开展重残补贴金工作涉及面广、工作量大、政策性强,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、密切配合,各司其职、各负其责。残联负责重残补贴金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资金发放工作;财政负责筹措落实重残补贴经费,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;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有关信息的提供,协助残联确定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。
3.规范运作,实现重残补贴金工作的有效管理。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,认真审核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,及时归档和规范管理相关档案。民政、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城乡低保、残疾人数据库等基础信息系统,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重残补贴金工作的动态管理。各镇(区、街道)、中心社区要按时将《盐都区重残补贴金审批表》和《盐都区重残补贴金发放情况明细表》(附件2)上报区残联。
附件:1.盐都区重残补贴金审批表
2.盐都区重残补贴金发放情况明细表